国家文创实验区“云园区”建设正式启动******
本报讯(记者李琤)1月9日,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发展论坛在京举办。本次活动以“科技赋能文化创新 文化赋能城市发展”为主题,围绕数字文化产业发展主题,聚焦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规划建设,探讨数字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与实践探索,深入推进文化产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
论坛上,国家文创实验区“云园区”(以下简称“云园区”)建设正式启动。“这是文创实验区在文化产业数字化及文化产业服务数字化创新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我们希望建设一个文化产业要素聚集、服务链条路径创新、全流程数字化管理的‘云园区’,构建全方位数字服务体系,将其打造成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中文化产业数据管理服务体系的‘样板工程’。”国家文创实验区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云园区”蓝图将打造“一个云服务中心+N个数字服务模块”数字化治理模式,其中“一个云服务中心”即以实验区“云园区”平台为统一官方入口,搭建一站式服务门户;“N个数字服务模块”包括文化政策服务、文化金融服务、文化版权服务、数字园区推介、创新创业支持、文化人才交流、产业协同发展、文化大数据应用、云网资源及企业权益等模块。“云园区”由国家文创实验区牵头谋划,以“聚集文化产业发展要素、打通多元服务链路、全服务场景数字化应用”为建设根本,以“精准匹配文化产业供需资源、高效提升文化产业数字服务生态价值、建立真实可信的文化产业数据流通环境”为核心,依托基于“连接+算力+能力”的新型信息服务体系下的高速网络、智能云与边缘计算模式,通过大数据、物联网、VR/AR等技术以及元宇宙等展现方式,推动“云园区”与实体园区及各类文化场景、服务场景的深度融合。同时通过高速率的网络资源、高可靠的云服务资源、融合多样的园区应用,助力文创企业数智化转型,加速推进数字服务与线下服务的协同发展。“云园区”主要服务政府、园区、企业和白领四类群体端口,其中重点聚焦对国家文创实验区内文化企业的服务。
未来,“云园区”将引导百家文化专业服务机构、千个线下文化公共空间、万家驻区文化企业在“云端”集聚,推动文化企业要素“云端”汇集、公共政策服务触手可得、线下文化空间一键预约、文化企业协同智能精准、数字文化发展提质增效,探索智慧文创园区建设的新模式、产业集群效应拓展延伸的新方式、公共管理服务的新范式。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